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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2068号

韩丽娟与马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068号原告韩丽娟,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晓琴,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韩丽娟与被告马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丽娟负担。

审判员  马慧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