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45289号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曹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曹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289号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福源,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