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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1070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070号罪犯吴战林,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阎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战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4日止),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战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赃款19.14万元未退,罚金未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吴战林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系累犯,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且未积极履行罚金和退赃义务,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故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战林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12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