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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特44号

王道文与李振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特44号

申请人:王道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李振,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王道文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道文撤回申请。本案案件申请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申请人王道文负担。

审判员 李 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