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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执恢13号之一

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三和医药有限公司、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三和医药有限公司,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桦。委托代理人杨红河。被执行人湖南三和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水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水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潭中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湖南三和医药有限公司、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财产在湘潭市岳塘区辖区内,鉴于本案实际执行情况,为加强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将本案指定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更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的(2016)湘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三和医药有限公司、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涌

审 判 员  蔡日总

审 判 员  雷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江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