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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734号

胡国勇与李永超、胡霞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勇,李永超,胡霞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734号原告胡国勇,男,1975年10月25日生。被告李永超,男,1978年1月28日生。被告胡霞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勇诉被告李永超、胡霞光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勇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胜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国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晖

代理

审判员  王子娇

代理

审判员  路晶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