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734号原告胡国勇,男,1975年10月25日生。被告李永超,男,1978年1月28日生。被告胡霞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勇诉被告李永超、胡霞光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勇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胜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国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晖
代理
审判员 王子娇
代理
审判员 路晶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