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4015号
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黎明三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
委托代理人:杨雪姣。
委托代理人:彭爽。
被告:杨景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卜文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