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5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港豪洁具商行。经营者:罗运利,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宁青藏人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港豪洁具商行与被执行人西宁青藏人家商贸有限公司、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港豪洁具商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港豪洁具商行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5)北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港豪洁具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北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方
审判员 敖敏
审判员 强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溶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