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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392号

刘桂珍与马红岩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珍,马红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马红岩,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红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陵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