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4财保91号

邵天祥与张永年、王文琴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天祥,张永年,王文琴,扬州市惠尔德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91号申请人邵天祥。被申请人张永年。被申请人王文琴。被申请人扬州市惠尔德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工业园区。法宝代表人张永年。申请人邵天祥与被申请人张永年、王文琴、扬州市惠尔德灯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邵天祥位于高邮市凤凰桥路128号(高邮大公馆)8-607号房屋,保全金额55万元。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永年、王文琴、扬州市惠尔德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厉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