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0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某某,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谢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