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623号原告杨兵,男,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王爱军,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立红,女,汉族,系原告杨兵妻子,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法库县粮食局,住所地法库县。法定代表人杨志刚,系法库县粮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宝军,男,汉族,系法库县粮食局办公室主任,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杨兵与被告法库县粮食局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成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兵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兵负担。
审判员 马成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茹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