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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623号

原告杨兵与被告法库县粮食局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兵,法库县粮食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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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623号原告杨兵,男,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王爱军,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立红,女,汉族,系原告杨兵妻子,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法库县粮食局,住所地法库县。法定代表人杨志刚,系法库县粮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宝军,男,汉族,系法库县粮食局办公室主任,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原告杨兵与被告法库县粮食局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成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兵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兵负担。

审判员  马成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茹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