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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105号

石义武与黄军、金翠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义武,黄军,金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石义武。被执行人黄军。被执行人金翠英。关于申请执行人石义武与被执行人黄军、金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军、金翠英自动履行了(1996)冶法巡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执恢4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裕 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及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