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鸡冠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赵奇峰,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组。被告何宝玉,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组。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奇峰诉被告何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奇峰负担。
审 判 长 洪 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人民陪审员 孙鹤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