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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鸡冠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赵奇峰诉被告何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奇峰,何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鸡冠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赵奇峰,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组。被告何宝玉,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组。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奇峰诉被告何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奇峰负担。

审 判 长  洪 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人民陪审员  孙鹤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