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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民终57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李荣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李荣生,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庞世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民终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代表人李连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冉,山西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生。委托代理人王辰琛,大同市城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京法,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世爱。委托代理人李三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83号。代表人王俊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冉、被上诉人李荣生的委托代理人王辰琛、被上诉人庞世爱的委托代理人李三女、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李效果驾驶被告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鲁QA91**、鲁Q8B**挂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停在应急车道内庞世爱驾驶的冀G720**、冀GP2**挂机动车和李荣生驾驶的蒙J312**、蒙JA7**挂机动车接连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李效果死亡,乘车人李贞磊、李荣生受伤、三车所载货物、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效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庞世爱和李荣生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荣生在沾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左肘部皮肤裂伤。事故车鲁QA91**、鲁Q8B**挂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车冀G720**、冀GP2**挂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限额为300000元的主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限额为50000元的挂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审法院认为,李效果驾驶被告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鲁QA91**、鲁Q8B**挂、被告庞世爱驾驶冀G720**、冀GP2**挂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李效果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庞世爱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其理应对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损失确认为:1、医疗费29488.5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营养费360元;4、二次手术费6500元;5、护理费1807元;6、误工费18000元;7、残疾赔偿金44912元;8、精神抚慰金5000元;9、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损失共计109027.53元。由于鲁QA91**、鲁Q8B**挂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冀G720**、冀GP2**挂事故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因原告的医疗费损失超出了二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超出部分应由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伤残赔偿限额未超出较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该损失应由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平均承担原告的损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李效果无驾驶资格,应免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赔责任,但无驾驶资格不是该保险法定免赔事由,故被告该辩解不予采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应核对投保人的相关证件,

本院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对相应情况进行过核实,因此对被告以上所辩不予采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应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荣生46159.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荣生116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荣生46159.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荣生250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29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109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由原告李容声负担418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其主要理由是驾驶人李效果属无证驾驶,上诉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李荣生答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庞世爱不发表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答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各方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是否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原审认定的赔偿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中,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事故车辆驾驶人李效果驾驶无证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可以证实李效果无证驾驶的事实。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人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交证据,二审中提交了其向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并告知说明免除其保险责任的证据,被上诉人李荣生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上诉人已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发生效力。故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雇佣无驾驶资格的李效果发生事故,依法应由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荣生46159.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荣生2506元。”二、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荣生46159.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荣生11696元。”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荣生46159.5元四、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李荣生1169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207元,由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1093元,由被上诉人李荣生负担4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154元,由被上诉人山东省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培宏

代理

审判员  朱国峰

代理

审判员  王利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