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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04民初416号

闫树学与蒋瑞、蒋海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树学,蒋瑞,蒋海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4民初416号原告闫树学。委托代理人时艳丽,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瑞。委托代理人赵宝成,系阜新市细河区北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海坤。

原告闫树学诉被告蒋瑞、蒋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巩士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树学的委托代理人时艳丽,被告蒋瑞及委托代理人赵宝成、被告蒋海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9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万元,当时被告未给原告出具书面借据。2015年9月24日,被告又因急付山庄中秋节工资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在此次借款时为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据,在该借据中双方约定了利率为月息2分,还款期为六个月,可提前偿还。上述两笔借款原告分别在借款当日及次日分两笔每笔50万元汇到了被告之子蒋海坤账号内,现该两笔借款均已超过偿还期限,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被告蒋瑞辩称:欠钱属实,被告从原告借款,借款早已到期,被告正在积极筹措资金,一旦筹到这笔钱,立即偿还给原告,当时是因为山庄急于给员工发工资向原告借的钱。

被告蒋海坤辩称:我同意被告蒋瑞的观点,同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蒋瑞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9日,被告蒋瑞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于当日将50万元汇入被告蒋瑞之子蒋海坤卡内,当时被告未给原告出具书面借据。2015年9月24日,被告蒋瑞又因急付山庄中秋节工资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在此次借款时一起为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据,在该借据中双方约定了利率为月息2分,还款期为六个月,可提前偿还。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将50万元汇到了被告蒋瑞之子蒋海坤账号内,现该两笔借款均已超过偿还期限。庭审中,被告蒋海坤同意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条、阜新银行以及工商银行的存款凭条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被告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现上述两笔欠款均已超过约定的偿还期限,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率,且该利率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树学借款50万元,并自2015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蒋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树学借款50万元,并自2015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三、被告蒋海坤对上述一、二项给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蒋瑞承担,被告蒋海坤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巩士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