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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22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崔海波、管宁宁、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崔海波,管宁宁,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负责人吴照军,行长。被执行人崔海波,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文登区窑夼东街,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管宁宁,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文登区窑夼东街,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仁泰花园。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崔海波、管宁宁、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崔海波、管宁宁、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