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3执194号

王全庆与陆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全庆,陆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庆,男。被执行人陆亚飞,男。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亚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全庆于2016年02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陆亚飞所有的豫A9FR**轿车一辆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燕峰

审判员  崔亚东

审判员  文 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松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