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庆,男。被执行人陆亚飞,男。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亚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全庆于2016年02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陆亚飞所有的豫A9FR**轿车一辆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燕峰
审判员 崔亚东
审判员 文 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松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