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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173号之一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后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后道,李俊敏,马玉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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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7535-7。

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后道,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李俊敏,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马玉华,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后道、李俊敏、马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俊敏所有的颐和花园昆苑11幢704室(蜀0284**)、颐和花园昆苑B组团11幢119号地下车位(合蜀1400598**),马玉华所有的位于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1-办904(房权证合产字第××号)、1-办905(房权证合产字第××号)、1-办906(房权证合产字第××号),董后道所有的翡翠花园E9幢304室(房产证号庐05××78)房产。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俊敏所有的颐和花园昆苑11幢704室(蜀0284**)、颐���花园昆苑B组团11幢119号地下车位(合蜀1400598**),马玉华所有的位于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1-办904(房权合产字第××号号)、1-办905(房权合产字第××号号)、1-办906(房权合产字第××号号),董后道所有的翡翠花园E9幢304室(房产证庐05××78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王 丽

审 判 员 :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鄢隆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顺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