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7535-7。
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后道,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李俊敏,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马玉华,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后道、李俊敏、马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俊敏所有的颐和花园昆苑11幢704室(蜀0284**)、颐和花园昆苑B组团11幢119号地下车位(合蜀1400598**),马玉华所有的位于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1-办904(房权证合产字第××号)、1-办905(房权证合产字第××号)、1-办906(房权证合产字第××号),董后道所有的翡翠花园E9幢304室(房产证号庐05××78)房产。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俊敏所有的颐和花园昆苑11幢704室(蜀0284**)、颐���花园昆苑B组团11幢119号地下车位(合蜀1400598**),马玉华所有的位于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1-办904(房权合产字第××号号)、1-办905(房权合产字第××号号)、1-办906(房权合产字第××号号),董后道所有的翡翠花园E9幢304室(房产证庐05××78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王 丽
审 判 员 :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鄢隆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顺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