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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民初48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与向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向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4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以下简称来凤农业银行),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81号,组织机构代码:88336462-4。负责人吴昌军,来凤农业银行行长。

被告向文学,男,生于1980年11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凤农业银行诉被告向文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来凤农业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仲

代理

审判员 陈 洪

人民陪审员 张天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