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4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支行(以下简称来凤农业银行),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81号,组织机构代码:88336462-4。负责人吴昌军,来凤农业银行行长。
被告向文学,男,生于1980年11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凤农业银行诉被告向文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来凤农业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仲
代理
审判员 陈 洪
人民陪审员 张天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