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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费执字第1631号

李广玉、李广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5-26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广玉,李广金,宋怀宝,李贵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16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告李广玉,男,194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费县。被告李广金,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费县。被告宋怀宝,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费县。被告李贵军,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庆晓

审判员  王安亮

审判员  赵爱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