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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382号

金明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金明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正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杰。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明山。委托代理人宋杰夫,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明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金明山于2015年8月6日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翟建生

审判员  陈 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紫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