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特59号原告谷淑萍被告刘书玉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谷淑萍诉被告刘书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永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思 来自
谷淑萍与刘书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特59号原告谷淑萍被告刘书玉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谷淑萍诉被告刘书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永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