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9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中民-终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某偿还申请人李某某房屋租赁费26.9万元及水电气费用2.27万元,共计29.17万元。案件受理费3220元及执行费42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9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启灵
审判员 黄 腾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大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