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262号申请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址:岐山县城朝阳路11号。法定代表人赵军利,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唐宗建,男,生于1979年8月24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雍川镇禾茂村唐*组***号。被执行人唐仓元,男,生于1956年8月11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雍川镇禾茂村唐*组**号。申请人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唐宗建、唐仓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息(2015年3月21日前)合计171105.60元,案件诉讼费3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胡新元、郑国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最佳方案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伟执行员 赵晓辉执行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安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