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魏金明被
申请执行人:郎张栓本院在执行魏金明申请执行郎张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金明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魏金明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9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焦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