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3执恢字第59号

王文举与王喜元、汪焕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举,王喜元,汪焕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恢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举。被执行人王喜元。被执行人汪焕珍。本院在执行王文举与王喜元、汪焕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喜元、汪焕珍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喜元、汪焕珍的存款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限王喜元、汪焕珍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金龙

审判员  陈明胜

审判员  郭群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