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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449号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与张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张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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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鲁1402民初1449号

原告: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德城区二屯龙泰建材城**号。

法定代表人:赵吉成,厂长。

委托代理人:蒙延凯,该厂职工。

被告:张国伟,年龄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与被告张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智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郁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