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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901号

王文玉与席敦平、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玉,席敦平,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90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玉。被执行人席敦平。被执行人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山旺镇政府驻地南一公里路东。法定代表人席敦平,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玉与被执行人席敦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4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忠

审判员  王树润

审判员  王金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