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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477号

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庆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庆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477号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职务经理。被告程庆民,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庆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众爱大药房现在的的法人是刘长龙,刘长龙已将所欠物业费全部补交完毕,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旗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程庆民负担25元。

审 判 长  王秀梅

审 判 员  王迎军

代理

审判员  杜丹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