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酉检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伍某某来到位于酉阳县桃花源街道花园村王某某家中,在进入其二楼时发现在客厅的沙发上有一苹果手机正在充电,遂将该手机拿走,后将此手机以2800元卖给他人。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5986元。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指认笔录,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伍某某来到位于酉阳县桃花源街道花园村王某某家中找陈某某玩耍,在进入其二楼时,发现在二楼客厅的沙发上有一苹果6sp1us(玫瑰金)手机正在充电,遂将该手机拿走,并于次日将此手机以2800元卖给岳某某。经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5986元。另查明,被告人伍某某于2016年4月2日被民警抓获,同年4月3日在酉阳县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酉阳县公安局已将伍某某所盗的苹果6sp1us(玫瑰金)手机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指认笔录,辩认笔录,被辩认人照片列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盗案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手机收购单,金桥通讯销售单,被盗手机价格认定明细表,价格调查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委托书,证人王某某、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又因系初犯,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伍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金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