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188号罪犯杨红涛,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8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2014年7月31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0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红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红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红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