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213号
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潘宜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王令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令文。
被告:徐丽春,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沈贝梁,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施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张争,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张薇,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金萌。
被告:马娴,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法定代表人:金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徐丽春、沈贝梁、施平、张争、张薇、金萌、马娴、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徐丽春、沈贝梁、施平、张争、张薇、金萌、马娴、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王令文、徐丽春、沈贝梁、施平、张争、张薇、金萌、马娴、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文鑫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