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47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勃,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彭勃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行初3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彭勃称:一审裁定所作认定有误,且不从实际出发,彭勃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与法律规定相悖。上诉人彭勃请求撤销(2016)京0102行初338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彭勃起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撤销和变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1月18日向彭勃不作为的《公务员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因彭勃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彭勃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彭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彭勃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印
审判员 胡红莲
审判员 路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