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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2075号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2075号

原告:孟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30日。

委托代理人:左建江,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以自愿给被告何某某六个月考验期,若考验期届满未能和好,将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元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仕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