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362号原告齐梦香,女,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周志浩,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梦香与被告周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梦香于2016年6月12日以被告周志浩已经全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志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梦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志浩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梦香撤回对被告周志浩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梦香负担。
审判员 张世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志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