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1918号原告邓玉镇,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王庆洪,男,43岁,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镇诉被告王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主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剑楠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