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民初字第01200号原告张璋。
被告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沛玺,系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璋与被告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具有建筑业相关资质,2013年10月原告受雇佣给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打工,具体负责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接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停车港湾布局二、三、四,下沉啤酒广场,红祥村四万平方米保障房,4.5公里污水处理管道施工准备工作。被告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结算为由拖欠我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十个月工资7万元。打工是我唯一的生活来源。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给被告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结算,故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我负连带责任。诉请两被告支付我工资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我们与第一被告是合同关系,原告与第一被告是劳务关系,原告起诉我们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雇佣原告从事被告承建工程,口头约定工资6000元,后2014年3月因工作环境变化增加1000元工资。2014年9月份之前工资均已清偿。原告提供被告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证明一份,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工资70000元被告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被告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有一份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璋工资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璋对被告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50元,由被告宝鸡宏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并预交上诉费155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莉琼
代理
审判员 胡培哲
人民陪审员 李炳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思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