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2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王庆泳,男,汉族,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033。
被执行人:郑国敏,男,汉族,住阳江市,公民身份号码:×××0217。申请执行人王庆泳与被执行人郑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2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国敏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等待处理中,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21执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文政
审 判 员 王小湖
代理
审判员 谢镓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