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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640-1号

王建国与张智霖、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国,张智霖,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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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张智霖。被执行人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被执行人田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智霖、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智霖、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锦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山东太平洋拍卖有限公司,���卖被执行人张智霖所有的鲁C号梅赛德斯奔驰一辆,买受人张仲凯(身份证号为)以竞拍价50171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智霖所有的鲁C号梅赛德斯奔驰一辆的查封。

二、鲁C号梅赛德斯奔驰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仲凯(身份证号为)所有。

三、买受人张仲凯(身份证号为)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判员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