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张智霖。被执行人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被执行人田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智霖、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智霖、淄博三和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锦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山东太平洋拍卖有限公司,���卖被执行人张智霖所有的鲁C号梅赛德斯奔驰一辆,买受人张仲凯(身份证号为)以竞拍价50171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智霖所有的鲁C号梅赛德斯奔驰一辆的查封。
二、鲁C号梅赛德斯奔驰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仲凯(身份证号为)所有。
三、买受人张仲凯(身份证号为)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判员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