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赫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雄,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哲庄乡山脚村农井组。被执行人张光萍,女,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籍贯、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光雄与被执行人张光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黔赫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光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光萍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明贵
审判员 李光华
审判员 周政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