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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法执字第321号

王光雄申请执行张光萍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光雄,张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赫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雄,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哲庄乡山脚村农井组。被执行人张光萍,女,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籍贯、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光雄与被执行人张光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黔赫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光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光萍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明贵

审判员  李光华

审判员  周政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