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274号原告武汉欣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青山区121街坊16门8号。法定代表人王辉利。委托代理人王锐、王凡,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康。本院在受理原告武汉欣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6月2日向原告武汉欣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经审查,原告武汉欣隆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案件受理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易德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