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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119号

姚晓伟与赵洪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姚晓伟,赵洪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119号

原告:姚晓伟,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中心医院职工,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赵洪祥,男,50岁,汉族,梅河口市中心医院职工,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晓伟诉被告赵洪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晓伟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晓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明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峻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