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119号
原告:姚晓伟,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中心医院职工,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赵洪祥,男,50岁,汉族,梅河口市中心医院职工,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晓伟诉被告赵洪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晓伟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晓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明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峻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