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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709号

贾某与代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709号原告贾某,女,汉族。被告代某,男,汉族。

原告贾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贾淑芬于2016年6月12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

审判员  周玉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丙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