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709号原告贾某,女,汉族。被告代某,男,汉族。
原告贾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贾淑芬于2016年6月12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
审判员 周玉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丙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