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268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叶明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吴玉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32280027-0。
法定代表人:吴玉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一初字第20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3日,以(2015)无民一初字第209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玉莲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琼林苑11-27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101547**)。2016年2月24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900800元及其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64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41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同意变卖上述房产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吴玉莲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世纪城琼林苑11-27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10154782)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钟庆木
审判员 汤劲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灯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