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4645号原告尹晓源,男,1963年1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卢俊伟,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安秀,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新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6317-8。负责人卢子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晓源与被告陆安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晓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系缓交,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岳跃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