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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879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赵炳文、车志军、赵炳武、赵光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赵炳文,车志军,赵光磊,赵炳武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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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87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住所地:黄岛区。代表人:王冰,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坤超,汉族,董家口支行职工,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赵炳文,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车志军,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赵光磊,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赵炳武,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炳文、车志军、赵炳武、赵光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8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庄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