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357号
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顾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合丰,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小亮,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丁建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1-1)。
负责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亮、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从春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