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下甸子村北山1号地块东侧。法定代表人刘维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珍珍,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魁福园小区瀚明大厦2201室。法定代表人秦士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紫薇,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诚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00元,减半收取40900.00元,由原告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冲
审 判 员 孙爱权
人民陪审员 白小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