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祥。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昌圩湖路北-新港路西。法定代表人王东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年平。委托代理人顾杨斌,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玲。
上诉人王东祥、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年平,原审被告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向王东祥、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王东祥、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洲
代理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颜丽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